(2016)内2529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青松与刘伟、张宝运、梁纤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松,刘伟,张宝运,梁轩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29民初87号原告杨青松,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四川省岳池县。委托代理人钟跃春,正镶白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伟,男,成年人,汉族,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旗。被告张宝运,男,成年人,汉族,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旗。被告梁轩玮,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青松诉被告刘伟、张宝运、梁轩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青松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梁轩玮在本院执行局执行的执行款146160元进行冻结。同时案外人康建兵以自己所有的蒙XX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为原告杨青松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青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梁轩玮在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的执行款146160元。二、对康建兵提供的蒙XX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担保车辆)进行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朝 鲁 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阿拉腾松布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