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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执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湘潭远大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巨强微晶板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潭远大化工有限公司,湖南巨强微晶板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执监1号申请执行人湘潭远大化工有限��司。法定代表人龙桂花。被执行人湖南巨强微晶板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朝辉。申请执行人湘潭远大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巨强微晶板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湖南巨强微晶板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尚有案件,申请执行人湘潭远大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案件移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湘潭远大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巨强微晶板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移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便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5)湘法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湘潭远大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巨强微晶板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令至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一农审 判 员  张雪峰代理审判员  符程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