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刑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黄忠勇,廖劲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甲,黄某,廖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刑终2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甲,男,于河南省民权县,身份证号码×××283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2008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7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某,男,于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039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2013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7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廖某,男,于广西凭祥市,身份证号码×××061X,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凭祥市。因本案于2015年7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廖某、刘某甲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555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二、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三、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四、责令被告人黄某、廖某退赔违法所得3800元给被害人刘某乙;责令三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5400元、港币500元给被害人甄某。五、扣押在案的粤J×××××的一汽佳星牌黑色小轿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米黄色布包一个、铁质六角匙三条、“7”字型六角匙套筒一条、一字螺丝刀一把、白色塑料胶板三块、透明胶纸三条、灰色布手套一副、银色扳手一个、钥匙二串,予以销毁。六、其他扣押在案的物品(详见清单),由侦查机关核实权属后依法处理。原审被告人刘某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甲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经查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甲撤回上诉。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5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冒庭媛审 判 员 崔进文代理审判员 林启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健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