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2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何代平与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代平,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27-3号申请执行人何代平,男,汉族,生于1955年11月14日。被执行人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川,董事长。本院以(2016)川1622执2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存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8310015510000XXXX账号上的银行存款贰拾万元(¥200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全部义务。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存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8310015510000XXXX账号上的银行存款贰拾万元(¥2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张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