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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罪犯姜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429号罪犯姜利,男,1982年12月19日生,满族,辽宁省凤城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5日作出(2010)集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350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姜利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姜利于2008年7月5日伙同郭贺、李希军驾驶姜利的农用三轮车在辽宁省宽甸县上甸村孙传芝家盗窃更牛一头价值人民币7000元。2008年11月姜利伙同乔连海驾驶农用三轮车在布达远镇盗窃一辆黑色铃木110弯梁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10元。2008年12月17日晚姜利等人驾驶郭贺的福田白色半截车在大川头镇盗窃白色耕牛一头价值8000元。2009年9月3日姜利等人在丹东市奔飞网吧门前盗窃一辆红色豪爵牌125型摩托车价值1200元。2009年9月6日姜利等人在集安市盗窃母牛二头价值12000元。2009年9月20日晚姜利等人在太平哨村盗窃母牛一头价值6000元。2009年9月20日晚姜利等人在五道岭村盗窃玉米1500余斤价值1000元。姜利协助抓捕其他罪犯,具有立功表现,从轻处罚。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一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02.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89.5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姜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利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