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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武汉恒图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奈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恒图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奈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220号原告:武汉恒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30号1号楼110室,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717号兆富国际大厦2503室。组织机构代码:78316796-5。法定代表人:胡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海,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方武兵,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奈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西北湖路世纪华庭B单元801号。法定代表人:陈岩。本院在受理原告武汉恒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奈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恒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告武汉奈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担保财产为原告武汉恒图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恒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武汉奈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二、冻结原告武汉恒图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武汉恒图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 萍审判员 陈 红审判员 杨 珊二○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宁伟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