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舒畅与吴继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畅,吴继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408号申请执行人:舒畅,男,1974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吴继梅,女,1963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6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吴继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吴继梅继承陈炳久在安徽皖信花炮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补偿款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