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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陈应林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24刑初41号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7月24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6)第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钱冰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至海盐县元通街道永福社区东崔宅基22号被害人崔某家,采用撬车窗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崔某停放在该处的轿车(号牌:浙F×××××)内男士手包中现金人民币1070元、港币2200元(折合人民币1804元)、世纪联华购物卡(面额:500元)8张、世纪联华VIP卡1张、大润发购物卡(面额:1000元)1张、大润发购物卡(面额:500元)1张,共计价值人民币8370元。另查明,港币2200元、世纪联华VIP卡1张、大润发购物卡(面额:1000元)1张、大润发购物卡(面额:500元)1张均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陈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实施上述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崔某的陈述,证人汪某的证言,海盐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海盐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中国银行海盐支行出具的外汇牌价明细表,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83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归案后,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部分赃款赃物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陈某继续退赔被害人崔新春人民币507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的刑期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齐 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李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