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执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泽广与被执行人耒阳市东湖圩乡大宏煤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泽广,耒阳市东湖圩乡大宏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耒执字第147-1号申请执行人曹泽广,男。被执行人耒阳市东湖圩乡大宏煤矿。代表人贺桂平,合伙事务执行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2)耒民三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耒阳市东湖圩乡大宏煤矿支付申请人曹泽广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4096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33697.47元、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72288元、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481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16元、鉴定费700元、并返还为申请人曹泽广代领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526元,合计213445.47元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耒阳市东湖圩乡人民政府有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耒阳市东湖圩乡大宏煤矿在耒阳市东湖圩乡人民政府补偿款2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常成审判员 王建民审判员 徐仲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舒 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