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龚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女,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龚某某,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龚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龚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逾期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3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赵 丽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 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