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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高训亮与孙思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训亮,孙思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283号原告:高训亮,男,194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龙王庄镇胡洼村。被告:孙思全,男,汉族,住河南省范县龙王庄镇胡洼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训亮诉被告孙思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训亮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训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747.5元,由原告高训亮负担。审 判 长  郭 奇代理审判员  李忠义代理审判员  杨俊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