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高训亮与孙思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训亮,孙思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283号原告:高训亮,男,194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龙王庄镇胡洼村。被告:孙思全,男,汉族,住河南省范县龙王庄镇胡洼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训亮诉被告孙思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训亮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训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747.5元,由原告高训亮负担。审 判 长 郭 奇代理审判员 李忠义代理审判员 杨俊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