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监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梁长会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怀中刑监字第17号梁元稳:你因你儿子梁长会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本院(2014)怀中刑一终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朱卯生的重伤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朱卯生的损伤不构成重伤;本案一、二审期间,申诉人多次要求对朱卯生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法院未按诉讼程序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未对朱卯生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审判程序违法;请求法院立案再审,依法改判”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被害人朱卯生的重伤鉴定意见是具有鉴定资质和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作出的,应当作为证据采纳,你申诉提出被害人朱卯生的损伤不构成重伤以及人民法院应当对朱卯生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的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