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与贾余花、李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贾余花,李爱民,张小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9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地址:永年县名关镇××东大街1号。负责人:张凯,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竹芳,该行客户部副经理。被告:贾余花。被告:李爱民。系贾余花丈夫。被告:张小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诉被告贾余花、李爱民、张小康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贾余花、李爱民、张小康名下的价值58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旺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