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与胡亮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胡亮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672号原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南昌翠林高尔夫度假酒店7号。组织机构代码:75111543-1。法定代表人:赵长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文超,该公司职员。被告:胡亮华,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亮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3元减半收取为8251.5元由原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朱 琳人民陪审员 谢小青人民陪审员 熊一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文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