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句容市柏青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句容市柏青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183行审5号申请人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句容市。法定代表人高发巧,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姚飞,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杰,系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句容市柏青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法定代表人柏青。申请人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句人社察罚字(2015)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立即为张映俊等11名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罚款人民币18000元的行政处罚。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11月27日申请人依法催告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无果,遂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准予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句人社察罚字(2015)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18000元及加处罚款(自2016年1月17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加处罚款不超过18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颖人民陪审员 李胜琴人民陪审员 李盛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桂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