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刑更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唐耀庭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耀庭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58号罪犯唐耀庭,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14)历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耀庭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唐耀庭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七月十日作出(2014)济刑二终字第5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唐耀庭的定罪及量刑部分;撤销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唐耀庭判处罚金部分以及对扣押在案物品处理部分。刑期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8月21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唐耀庭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唐耀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表扬一次、嘉奖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唐耀庭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耀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耀庭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