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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秦玉祥与金红花、崔永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玉祥,金红花,崔永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秦玉祥,男,住和龙市。被执行人:金红花,女,住和龙市。被执行人:崔永哲,男,住和龙市。申请执行人秦玉祥与被执行人金红花、崔永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和民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秦玉祥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27日裁定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崔永哲在延边万安拆迁有限公司的全部房屋(产权证号:00007527号,建筑面积:18.6平方米)拆迁补偿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遂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存款和收入来源进行了穷尽调查,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秦玉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金红花、崔永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和民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二、保留申请执行人秦玉祥对所确定的债权的申请执行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龙权执行员  朴青龙执行员  王传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元香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