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霞诉被告运城市洁雅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运城市洁雅洗衣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316号原告:李霞,女。被告:运城市洁雅洗衣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诉被告运城市洁雅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113435元的财产设备,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运城市洁雅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价值113435元的财产设备。二、查封原告李霞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宜联峰、程白切位于运城市盐湖区X19号3单元9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房权证运市字第01**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靳文革审 判 员 张永刚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邵琳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