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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马民初字第0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胡某与范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范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1206号原告胡某,无业。委托代理人任立春,江苏中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甲,企业工人。原告胡某与被告范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德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立春、被告范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2012年10月,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13年春节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于2014年农历8月16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原、被告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被告时常赌博并欠下赌债,经亲友调解和好。2015年11月9日,原告在盱眙县人民医院做手术,被告及其家人对原告不闻不问。综上,被告婚前就有赌博的恶习,并屡教不改,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已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对此,请求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返还原告个人物品项链、钻戒、手机、相机;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范某甲辩称,原告说的不符合事实,我没有赌博。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原告胡某与被告范某甲经原告表姐夫曾文飞介绍相识、相恋。原、被告双方定亲时,被告方向原告方交付彩礼18800元,后被告方又向原告方交付结婚彩礼38800元。2014年9月9日(农历8月16日),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期间,原、被告为被告打牌赌博事情发生矛盾,经协调和好。××××年××月××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2015年11月9日,双方为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及其家人未予照料等琐事发生矛盾,从而引起原、被告夫妻感情隔阂。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向本庭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被告向本庭提供的结婚证书、范敬喜的证明;证人范某乙出庭证词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维系夫妻感情需要双方相互信任、相互照顾、相互体谅、相互关爱。原、被告系自主恋爱后结婚生活,双方已相识相恋生活近三年,当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因原、被告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双方缺乏沟通、交流,致夫妻关系失和。现鉴于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顾念以往的夫妻感情,多与被告沟通、交流,被告努力改变日常处事中的行为模式,争取同原告共建和睦幸福的家庭。原告请求离婚,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难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胡某与被告范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帐号:10×××54)。审判员  罗德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