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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陈贤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239号罪犯陈贤章,别名XX章,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铜仁市松桃县沙坝河乡沙坝村老寨*组。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4日以(2002)宝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贤章犯盗窃、购买假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000元(三类犯、数罪并罚、罚金未缴,开证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2年7月16日送庄里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5月14日转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0日作出(2005)陕刑执字第8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贤章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刑期执行自2005年2月20日起至2023年2月19日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4日作出(2007)渭中法刑执减字第64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贤章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10)延刑执字第27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贤章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3)延刑执字第23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贤章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1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陈贤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贤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8个积极。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劳动能手。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贤章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贤章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