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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财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荆门市聚四海水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荆门市聚四海水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财保字第12号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法定代表人田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荆门市聚四海水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门市.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荆门市聚四海水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荆门市聚四海水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荆门市东XX的土地(土地使有权证为荆东国用X第X号)。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用位于武汉市XXX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X**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荆门市聚四海水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荆门市XX的土地(土地使有权证为荆东国用X第X号)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XX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武房权证X**号)予以查封;三、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卖、变更等相关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雪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