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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7民终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孙家宁因与陈妙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民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家宁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7民终2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家宁,男,汉族,广东省深圳市龙。上诉人孙家宁因与被上诉人陈妙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昌立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孙家宁的诉请涉及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分割等问题,因该房产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保安社区新坡塘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孙家宁的起诉。上诉人孙家宁上诉称: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该裁定书,对本案立案审理。理由是:本案属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范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应由被上诉人户籍所在地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被上诉人陈妙娟的户籍所在地在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法院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昌立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冬燕审判员  王永政审判员  陈海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云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