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周杰与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杰,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11号原告周杰。委托代理人郭秋丽,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建和,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兴路1675号8楼。法定代表人徐建标,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杰与被告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杰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文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华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