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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0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魏磊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284号原告魏磊,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36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1725-X。负责人曹军,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磊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渡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梅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