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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13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与王晓冬、刘向伟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王晓冬,刘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137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2020号东门金融大厦,组织机构代码X1921654-9。负责人李一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晓冬,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漯河市某号,居民身份证某号码。被执行人刘向伟,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太康县某号,居民身份证某号码。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晓冬、刘向伟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若干元及利息、罚息、律师费若干元、保全费若干元、仲裁费若干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仲裁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该院于某年某月某日依法作出(2015)深龙法立保字第某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刘向伟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某房产(房产证某号)。在执行过程中,某年某月某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晓冬在某银行深圳分行开设的某账号内存款港币若干元。某年某月某日,本院拟对被执行人刘向伟名下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延期拍卖申请书》,称双方已达成和解意见,被执行人承诺于某年某月某日前清偿全部债务,故向本院申请延期拍卖上述房产。某年某月某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执行结案申请书》及《解封申请书》,称被执行人王晓冬已主动清偿全部债务,共计若干元,故向本院申请结案并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措施。某年某月某日,被执行人王晓冬向本院缴纳剩余执行费若干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并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措施,依法应予准许。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若干元、港币若干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向伟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某房产(房产证某号)的查封措施;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激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尚彦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