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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8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姜广奇与被告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广奇,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8228号原告姜广奇,男,195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西安高压开关厂职工。被告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12路**号。注册号610100100022170。法定代表人张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小艳,女,该公司员工。原告姜广奇与被告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广奇、被告西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耿小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广奇诉称,其于1975年12月入职被告公司。1993年与被告签订请假合同,由其另谋职业,被告停发其工资及奖金,但为其保留职位,其可以随时回单位上班。但被告却于1994年7月24日将其除名,且至今未将除名决定通知其本人。现请求判令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西电公司辩称,原告的档案并不在其公司,且原告的请求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姜广奇于1978年11月调入西安高压开关厂(即现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工作。1994年7月16日,西安高压开关厂作出西开人教劳(1994)148号文件,即“关于对姜广奇同志予以除名的决定”,以原告累计旷工181天将原告除名,并存入原告个人档案。2010年11月15日,原告向被告公司邮递退休申请,未获回应。2015年11月2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当日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未劳人仲不字(2015)第5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诉至本院,形成诉讼。庭审中,原告称其自1993年4月再未在被告公司上班,且被告再未向其支付工资。被告认可未向被告送达该除名文件。另,被告否认双方曾签订请假合同,原告就此亦未提交直接证据。以上事实,有西开人教劳(1994)148号文件、未劳人仲不字(2015)第5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申请用人单位申报退休手续应当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本案中,原告姜广奇于1994年7月16日即被被告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除名。该除名决定虽未送达原告,存在程序瑕疵,但此后多年至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原告从未回被告公司上班,原告亦未就其所称与被告签订请假合同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应当认定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据此,原告请求被告为其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无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姜广奇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尚拥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