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黄敏犯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011刑初20号公诉机关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女,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内江市东兴区,住内江市东兴区。2015年11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川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5)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会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9月初在我区星桥街466号29栋2单元1号居民房内,利用一台六人座“海洋之星”赌博机和一台八人座“金鲨银鲨”赌博机开设赌博游戏厅,以每月2000元的工资加营业额1%提成聘请某某碧在赌博游戏厅上下分和收赔钱等。2015年9月16日公安人员在该赌博游戏厅内现场挡获苏某某和参赌人员周某某,收缴赌资2000元。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黄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9月初在东兴区西林街道星桥街466号29栋2单元1号居民房内,利用一台六人座“海洋之星”赌博机和一台八人座“金鲨银鲨”赌博机开设赌博游戏厅,以每月2000元的工资加营业额1%提成聘请苏某某在赌博游戏厅上下分和收赔钱等。2015年9月16日公安人员在该赌博游戏厅内现场挡获苏某某和参赌人员周某某。该游戏厅共计营利3900元。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黄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内江市公安局认定,上述查获的一台六人座“海洋之星”赌博机和一台八人座“金鲨银鲨”赌博机,具有退币、退分、上分、下分、加分、扣分等荧屏计分功能,还具有选定赔率、比兑大小功能。共计14台,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庭审时出示了书证,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人苏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认定意见等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符合刑事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39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姝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