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2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麟与武董亮、邢建军、李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民初字第2524号原告王麟。被告武董亮。被告邢建军。被告李雪萍。原告王麟诉被告武董亮、邢建军、李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麟与被告武董亮、邢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雪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麟诉���:2015年9月22日,被告武董亮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2个月,并由被告邢建军与李雪萍提供保证担保,该借款逾期后,经追要未果。诉请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负连带责任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被告武董亮口头辩称:向原告借款2万元是事实,本人保证在2016年3月底之前归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邢建军口头辩称:本人给被告武董亮担保向原告借款2万元是事实,但是该笔借款应由被告武董亮归还原告,本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李雪萍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2日,被告武董亮向原告王麟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期限自2015年9月22日至2015年11月21日。被告邢建军、李雪萍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并捺了手印,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追要,三被告均未归还借款本息。诉讼中,被告武董亮曾两次向本院保证归还原告借款本息,但至今仍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被告武董亮出具借款借据和被告邢建军、李雪萍出具的保证担保书、及本院对被告李雪萍的询问笔录,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武董亮与被告邢建军、李雪萍应当负连带责任归还原告借款本息。三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实属违约。原告要求给付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雪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武董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麟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22日起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被告邢建军、李雪萍对此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被告邢建军、李雪萍承担连带责任归还原告王麟借款本息后有权向债务人武董亮追偿。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武董亮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金虎人民陪审员 XXX人民陪审员 原露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素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