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刑更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247号曾立志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刑更247号罪犯曾立志,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绥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绥宁县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13)绥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立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于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7年5月30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假释建议,并将假释案卷材料及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杨恢胜、范恒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刘吉政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曾立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罪犯曾立志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曾立志的上述表现,有罪犯曾立志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假释评议书、审核表、检察建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立志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原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落实了罪犯曾立志的监管措施,适用假释后基本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建议对罪犯曾立志可以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立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平春审判员 罗俊辉审判员 朱一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临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