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02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贾鑫与何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鑫,何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83号申请执行人:贾鑫,男,汉族,1965年12月2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何卫东,男,汉族,1969年3月22日生,住西充县晋城镇。担保人:何源,男,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53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何卫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卫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卫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担保人何源自愿为被执行人何卫东担保全部债权本息,同时以个人所有车牌号为川RH63**号小型轿车为被执行人何卫东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何源所有车牌号为川RH63**号小型轿车。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黎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兰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