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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东商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原告史海龙与被告史海涛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海龙,史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东商初字第518号原告史海龙,男。被告史海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海龙诉被告史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海龙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邱洪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明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