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东商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原告史海龙与被告史海涛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海龙,史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东商初字第518号原告史海龙,男。被告史海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海龙诉被告史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海龙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邱洪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明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