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佐秉珊与陈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佐秉珊,陈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1430号原告佐秉珊,女,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陈琳,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佐秉珊诉被告陈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亦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峻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艳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