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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佐秉珊与陈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佐秉珊,陈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1430号原告佐秉珊,女,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陈琳,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佐秉珊诉被告陈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亦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峻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艳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