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4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象山甬大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4610号申请执行人象山甬大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波步达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象山甬大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步达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徐商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象山甬大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波步达服饰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5)甬象执民字第4610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