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姜祥与黄以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祥,黄以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544号原告姜祥,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吴仁贵,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以忠,农民。委托代理人叶忠广,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祥与被告黄以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祥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祥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姜祥负担。审 判 长 冯志涛审 判 员 邱 剑人民陪审员 黄永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