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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姜祥与黄以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祥,黄以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544号原告姜祥,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吴仁贵,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以忠,农民。委托代理人叶忠广,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祥与被告黄以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祥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祥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姜祥负担。审 判 长  冯志涛审 判 员  邱 剑人民陪审员  黄永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