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赵虎与张树雷、张建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虎,张树雷,张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赵虎,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树雷,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建平,女.本院(2015)聊东商初字第23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树雷、张建平有房产,本院需对被执行人张树雷、张建平所有的位于新区办事处兴华西路57号院内房产一套进行拍卖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树雷、张建平所有的位于新区办事处兴华西路57号院内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