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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民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与章六五、吴代娣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章六五,吴代娣,苏州市金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润民初字第1233号原告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电力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夫,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温旭东、吴秀慧,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六五。被告吴代娣。第三人苏州市金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道600号。法定代表人王培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全,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告章六五、吴代娣及第三人苏州市金宇建设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房东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吴秀慧,第三人苏州金宇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全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章六五、吴代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章六五在原告处住院治疗,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11月4日共产生医疗费用104422.72元,已经支付40000元,拖欠医疗费64422.72元。现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医疗费用64422.72元。被告章六五、吴代娣未作答辩。第三人述称,第三人与章六五存在劳动争议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已经向章六五支付各项费用800000元。经审理查明,章六五在原告处住院治疗,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11月4日共产生医疗费用104422.72元,已经支付40000元,拖欠医疗费64422.72元。第三人与章六五存在劳动争议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已经向章六五支付各项费用800000元。另查明,章六五、吴代娣系夫妻关系,章六五拖欠医疗费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催缴欠费通知单、病人费用小项统计、常住户口登记卡,第三人提交的仲裁调解书、银行客户回单等证据,以及原告、第三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章六五与原告之间已经形成医疗服务合同,章六五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支付。章六五拖欠医疗费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原告要求另被告支付64422.72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六五、吴代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费用64422.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5元,由被告章六五、吴代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房东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