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董芹与程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芹,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40号申请执行人:董芹,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程军,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执行董芹与程军(2016)鲁1425执14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应尽义务,本案所欠款项双方当事人自行交接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商初字第9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韩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