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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1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杨高梅、黄磊与冷利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磊,杨高梅,冷利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11532号原告:黄磊,男,汉族,1991年7月3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杨高梅,女,汉族,1992年3月21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谭林,江津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冷利,女,汉族,1980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磊、杨高梅与被告冷利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磊、杨高梅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冷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磊、杨高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磊、杨高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磊、杨高梅负担。审判员  赵孝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秋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