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1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杨高梅、黄磊与冷利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磊,杨高梅,冷利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11532号原告:黄磊,男,汉族,1991年7月3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杨高梅,女,汉族,1992年3月21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谭林,江津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冷利,女,汉族,1980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磊、杨高梅与被告冷利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磊、杨高梅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冷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磊、杨高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磊、杨高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磊、杨高梅负担。审判员 赵孝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秋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