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与袁志勇,李梅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袁志勇,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执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太沙路181号。负责人:叶国锋。委托代理人:莫淑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何碧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员工。被执行人:袁志勇。被执行人:李梅。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依据已生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4087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袁志勇、李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袁志勇名下的涉案财产位于东莞市虎门镇,属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4087号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炽辉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