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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刘晶京与高惠荣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晶京,高惠荣,刘爱民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4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晶京,女,1987年9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惠荣,女,1938年7月21日出生。原审第三人刘爱民,男,1960年1月31日出生。上诉人刘晶京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9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刘晶京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晶京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晶京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七百七十六元,由刘晶京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六百零二元,由刘晶京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立新审 判 员  陈 伟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赵小军书 记 员  杜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