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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兴成与昌黎县泥井镇莫各庄村一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成,昌黎县泥井镇莫各庄村一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322民初299号原告刘兴成,农民。被告昌黎县泥井镇莫各庄村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昌黎县泥井镇莫各庄一村。法定代表人张双军,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兴成诉被告昌黎县泥井镇莫各庄村一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顾永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兴成要求被告昌黎县泥井镇莫各庄村一村村民委员会偿还借款人民币5290元。经查,2001年至2002年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6995元,后被告偿���了原告11705元,剩余5290元未偿还。现被告尚欠原告5290元。故原告刘兴成要求被告方偿还人民币529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昌黎县泥井镇莫各庄村一村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刘兴成人民币5290元,于2016年1月21日给付人民币3500元,于2020年1月21日给付人民币179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兴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顾永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