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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开民初字第00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860陈跃海与江苏金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江苏健客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跃海,江苏金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江苏健客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邮开民初字第00860号原告陈跃海。委托代理人聂广坦,高邮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金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卸甲镇飞达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王尧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健客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立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跃海与被告江苏金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翔公司)、江苏健客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健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跃海的委托代理人聂广坦到庭参加了审理,被告江苏金翔公司、江苏健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22日,被告江苏金翔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期一个月,并立下借据一份,被告江苏健客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并未履行还款的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5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两被告均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2日,被告江苏金翔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款金额为50万元的借据一份,并约定于2015年10月21日前偿还,被告江苏健客公司于借据中担保人处盖章,为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于借据中担保人处盖章。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交付的方式将借款50万元交付给被告江苏金翔公司。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并未履行还款及担保的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5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供的借据、银行转账交易记录各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因两被告未到庭,致本案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保护。被告江苏金翔公司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其应当履行还款之责,现因其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诉讼,应当承担纠纷的全部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江苏金翔公司偿还借款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苏健客公司于借据中担保人处盖章,因未对保证方式进行明确约定,故被告江苏健客公司应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两被告承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金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跃海借款人民币50万元;二、被告江苏健客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所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江苏健客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金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追偿。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澄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彦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