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蒋海娇与罗兆华、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海娇,罗兆华,王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274号原告:蒋海娇。被告:罗兆华。被告:王丹。原告蒋海娇为与被告罗兆华、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罗兆华归还借款20000元整,被告王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可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蒋海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兆华、王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0日,被告罗兆华由被告王丹担保向原告蒋海娇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罗兆华经原告催讨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王丹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兆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海娇借款20000元,被告王丹负连带责任。被告王丹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兆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罗兆华、王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童国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