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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民辖终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15)山白民二初字第18-3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某,云南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版纳某某公司,云南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民辖终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铁锋,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男。原审被告云南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版纳某某公司。负责人胡友平。原审被告云南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聪。上诉人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15)山白民二初字第1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清明审判员  周永洲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梦雅打印责任人:翟梦雅校对责任人:彭清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前,上诉人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