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1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葛春雨诉孔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春雨,孔德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121号原告葛春雨,男,汉族,个体业主。被告孔德强,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春雨诉被告孔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春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交纳即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玉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