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执指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大庆市泰兴建材有限公司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泰兴建材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执指10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泰兴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亚臣。被执行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斌。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泰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决定,本案指定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实行统一管理工作的办法(试行)》第1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执11号执行一案由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在5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丽代理审判员 王 慧代理审判员 李统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宪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