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82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蔡佳成与湖北新杨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饶玉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佳成,湖北新杨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饶玉梁,李文哲,黄冈福元运通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71号原告:蔡佳成,个体工商户。被告:湖北新杨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栖贤路56号。法定代表人:饶子剑,公司经理。被告:饶玉梁,湖北杨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李文哲,公司职员。第三人:黄冈福元运通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民主路1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佳成诉被告湖北新杨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饶玉梁、李文哲及第三人黄冈福元运通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佳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佳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佳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蔡佳成负担。审判员  饶国雄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