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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辖终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天津物产化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天津物产化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辖终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崔家庄乡邦宽公路南侧杨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杜振增,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物产化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经济开发区大寺工业园津荣道22号。法定代表人朱小英,总经理。上诉人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物产化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1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认为,该约定违反了管辖唯一的约定,管辖约定不明确,应属无效,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应由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管辖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管辖条款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其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回云庭审 判 员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翠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