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行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王兆宗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行初字第00243号原告王兆宗,男,1950年8月18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男,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静,女。委托代理人钟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宗诉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王兆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兆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宗撤回起诉。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王兆宗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王兆宗。审 判 长 佟艳艳人民陪审员 胡晓波人民陪审员 杨建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管 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