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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梁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4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晓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0月初至10月中旬期间,被告人梁某在其位于顺德区杏坛镇南华大道丰宁巷26号家里,四次与严某(另案处理)一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均由梁某免费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对证人严某的辨认笔录,对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证人严某的证言,对被告人梁某的辨认笔录,对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梁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梁某因吸毒行为于2015年11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于同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在强制戒毒期间,被告人梁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容留严某吸毒的犯罪事实,于2015年12月15日转为刑事拘留。以上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及工具,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燕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家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3页共4页 搜索“”